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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1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许传江、孙立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传江,孙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432号申请执行人:许传江,男,195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孙立新,男,196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许传江与被执行人孙立新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0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孙立新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88.21元,现因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立新在中国工商银行16×××9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岳修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