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3执6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阿子洛比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子洛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3执683号之一移送执行人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阿子洛比,绰号小李子,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阿子比洛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0403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阿子比洛应缴罚金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5月17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为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403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关于判处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 弦执行员 王丁一执行员 沙昀川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