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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执保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天津溢美国际保理有限公司、上海申衡商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溢美国际保理有限公司,上海申衡商贸有限公司,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邓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执保256号申请人天津溢美国际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新区中新生态城中成大道以西、中滨大道以南生态建设公寓8号楼3层357房间。法定代表人马洪亮,总经理。被申请人上海申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西里路55号101—22室。法定代表人赵佳琦,经理。被申请人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高新技术开发区1号楼。法定代表人邓伟,经理。被申请人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高新技术开发区1号楼。法定代表人曲飞,经理。被申请人邓伟,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崇文区。申请人天津溢美国际保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申衡商贸有限公司、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邓伟企业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溢美国际保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申衡商贸有限公司、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邓伟银行存款人民币5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申衡商贸有限公司、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邓伟在银行存款人民币5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等值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津溢美国际保理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家树代理审判员  张 庆代理审判员  付平平二〇一七年九月××日书 记 员  姚易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