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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恢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武汉市雅琅广告有限公司、武汉汉口北家居投资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雅琅广告有限公司,武汉汉口北家居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恢107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雅琅广告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江汉区菱角湖万达广场A2写字楼*楼。法定代表人田某某,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汉口北家居投资有限公司。住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巨龙大道特*号。法定代表人童某某,总经理。原告武汉市雅琅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汉口北家居投资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黄陂武民初字第00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市雅琅广告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其逾期未予履行。2017年9月1日,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雅琅广告有限公司以已与被执行人武汉汉口北家居投资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原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因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雅琅广告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原执行申请,故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陂武民初字第00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吴立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