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行终4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荣辉其他行政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荣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4行终41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荣辉,男,1957年1月27日生,住辽源市龙山区。上诉人王荣辉因其他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7)吉0402行初2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荣辉上诉称,其起诉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1.上诉人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也是与该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现请求依法撤销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7)吉0402行初26号行政裁定,指令原审法院或其他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院认为,王荣辉是与该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有具体的诉讼请求,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7)吉0402行初26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审判长 关大力审判员 李 志审判员 肖翠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