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民一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杜激流与吴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激流,吴友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259号原告:杜激流,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于2015年9月25日因病死亡。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功华,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友成,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激流与被告吴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杜激流于2015年9月25日因病死亡。本院依法中止诉讼并通知其继承人叶伯英(身份证号)、罗艳萍(身份证号)、杜思维(身份证号)作为原告参加本案诉讼,但叶伯英、罗艳萍、杜思维均因各种理由迟迟未按规定时间到庭参加本案诉讼,也未表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0元,退还叶伯英、罗艳萍、杜思维。审 判 长  杨邑利人民陪审员  于建国人民陪审员  曾广惠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熊思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