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7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林秀珠、周克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秀珠,周克珠,赵汉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民初7191号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043722167,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425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盛俊,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晓芳,女,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林秀珠,女,195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周克珠,男,195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赵汉派,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秀珠、周克珠、赵汉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林秀珠、周克珠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3万元及期内利息(以本金63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20日止,按月利率6.1625‰计算)、逾期利息(以本金63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9.24375‰计算);2、判令被告林秀珠、周克珠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万元及期内利息(以本金7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20日止,按月利率6.1625‰计算,扣除已支付的307.66元)、逾期利息(以本金7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9.24375‰计算);3、判令原告有权对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周克珠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繁荣路84弄A幢1-24号二单元201室的房产所得价款在9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4、判令原告有权对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周克珠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繁荣路84弄A幢1号一层的房产所得价款在1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5、判令被告赵汉派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在最高额105万元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案件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盛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秀珠、周克珠、赵汉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6月28日,被告周克珠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合同号为8611320160003395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周克珠以其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繁荣路84弄A幢1-24号二单元201室的房产为林秀珠与原告自2016年6月28日至2017年6月20日期间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限额为90万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6年6月28日,被告周克珠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合同号为8611320160003394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周克珠以其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繁荣路84弄A幢1号一层的房产为林秀珠与原告自2016年6月28日至2017年6��20日期间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限额为15万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6年6月28日,原告与被告林秀珠签订了一份合同号为8611120160056679号的《个人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合同约定被告林秀珠向原告借款7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2017年6月20日止,借款月利率为6.1625‰。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的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2016年6月30日,原告向被告林秀珠发放了借款。借款后,被告林秀珠支付利息至2017年4月20日止,后归还借款利息307.66元,尚欠借款本金7万元及期内利息、逾期利息未予归还。2016年6月28日,原告与被告林秀珠签订了一份合同号为8611120160056684号��《个人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合同约定被告林秀珠向原告借款63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2017年6月20日止,借款月利率为6.1625‰。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的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2016年6月30日,原告向被告林秀珠发放了借款。借款后,被告林秀珠支付利息至2017年3月20日止,尚欠借款本金63万元及期内利息、逾期利息未予归还。2016年6月30日,被告赵汉派向原告出具一份保证函,自愿作为保证人为被告林秀珠与原告自2016年6月28日至2017年6月20日期间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限额为105万元的最高额保证担保。被告赵汉派未履行担保责任。另查明,被告林秀珠与被告周克珠系夫��关系,于2012年8月27日登记结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第二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林秀珠、周克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3万元及期内利息(以本金63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20日止,按月利率6.1625‰计算)、逾期利息(以本金63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月利率9.24375‰计算);二、林秀珠、周克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万元及期内利息(以本金7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20日止,按月利率6.1625‰计算,扣除已支付的307.66元)、逾期利息(以本金7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9.24375‰计算);三、如林秀珠、周克珠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拍卖、变卖周克珠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繁荣路84弄A幢1-24号二单元201室的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8611320160003395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抵押担保金额90万元为限;四、如林秀珠、周克珠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拍卖、变卖周克珠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繁荣路84弄A幢1号一层的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8611320160003394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抵押担保金额15万元为限;五、赵汉派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额105万元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林秀珠、周克珠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83元,减半收取5541.5元,由林秀珠、周克珠、赵汉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德广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金梦婕?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7修正)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第二百零三条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