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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执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郜国永与张玉峰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郜国永,张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1289号申请执行人郜国永,男,汉族,1978年11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玉峰,男,1977年11月3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郜国永与被执行人张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玉峰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闫自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葛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