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3民初2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孙致君诉被告姚胜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致君,姚胜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3民初2211号原告孙致君。委托代理人潘子龙,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姚胜波。原告孙致君诉被告姚胜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孙致君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致君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致君撤诉。案件受��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孙致君负担。审判员 旷 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贺春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