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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执1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丁广臣申请初云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广臣,初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2执1742号申请执行人丁广臣,身份号码230622195803270853,男,195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被执行人初云海,身份号码230622196605224351,男,196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本院在执行的(2017)黑0622执1742号丁广臣与初云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丁广臣与初云海于2017年9月1日双方私下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王建富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22民初35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大伟审判员  李中甫审判员  杨崇彪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周国华(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拟稿纸发文字号:(2017)黑0622执1742号
 
 
 
 
 签发:
 
 
 审核:
 
 
 
 
 拟稿单位:肇源县人民法院
 
 
 拟稿人:刘大伟
 
 
 份数:1
 
 
 
 
 印刷单位:
 
 
 校对人:周国华
 
 
 印刷时间:
 
 
 
 
 附件:
 
 
申请执行人丁广臣,身份号码230622195803270853,男,195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被执行人初云海,身份号码230622196605224351,男,196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本院在执行的(2017)黑0622执1742号丁广臣与初云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丁广臣与初云海于2017年9月1日双方私下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王建富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22民初35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刘大伟审判员李中甫审判员杨崇彪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周国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