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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执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梁国庆与承德县大阪大矿山服务装卸队工伤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国庆,承德县大阪大矿山服务装卸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1执651号申请执行人梁国庆。被执行人承德县大阪大矿山服务装卸队。法定代表人王会梅,经理。本院在执行梁国庆与承德县大阪大矿山服务装卸队工伤待遇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梁国庆申请执行标的金额21.664万元,经过执行和解,双方达成被执行人在2017年8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16万元的和解协议,且由担保人刘保随、高春明予以担保。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县劳人仲案字[2016]第170号仲裁裁决书,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勇信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宋泳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