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2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许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许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2民初850号原告:李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仁庆良,系辽宁富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某,女,汉族。原告李某与被告许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吉鹏宇人民陪审员 李丽萍人民陪审员 赵 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