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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恢2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川华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苗振阳、苗玲玲、王刘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延川华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苗振阳,苗玲玲,王刘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恢2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中心街。负责人李峰,系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延川华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延川县河东街。法定代表人苗玲玲,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苗振阳,男,汉族,1972年1月1日出生,延安市延川县人,现住该县马家河乡居委会***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106221972********。被执行人苗玲玲,女,汉族,1977年1月3日出生,延安市延川县人,现住该县高家屯乡刘家崖村民委员会**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106221977********。被执行人王刘庄,男,汉族,1976年4月14日出生,延安市延川县人,现住该县高家屯乡刘家崖村民委员会**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10622197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申请执行延川华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苗振阳、苗玲玲、王刘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公证处(2015)延证执字第00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延川华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苗振阳、苗玲玲、王刘庄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延川华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苗振阳、苗玲玲、王刘庄名下有存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延川华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苗振阳、苗玲玲、王刘庄名下财产(协助事项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裴 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郭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