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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4民初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建林与杜干、周霞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林,杜干,周霞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4民初1323号原告:张建林,男,1972年6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告:杜干,男,1945年9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告:周霞(被告杜干之妻),女,1949年6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原告张建林与被告杜干、周霞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恢复以前的碎砖石道路。事实与理由:原、被系同村村民。2016年12月4日,被告杜干、周霞用电动车拖走路上的砖石并将道路用铁叉挖了,并种上麦子,造成住在楼房的原告家无法通行,此有原告家的监控视频及110到现场的视频证实。道路应属原告家,原告的父亲1997年开设木材加工厂的带锯行车现还在,当时我家的吃水井已在路边挖到。2002年镇政府通自来水管也在路边挖到均能证实。故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曾于2011年12月29日就以杜干妨害其铺设道路为由诉至本院要求排除妨害,本院于2012年3月19日以原、被告之间的纠纷系土地使用权纠纷,不属于本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为由作出(2012)南民初字第0077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并经二审终审维持。现原告在上述土地权属未先行确权的情况下再次提起恢复原状之诉,因回复原则纠纷仍涉土地使用权纠纷,故原告再次提起诉讼即是重复起诉,又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据此,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建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退还原告张建林。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审 判 长  陈建民人民陪审员  王福祥人民陪审员  戴秀英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文附录附1: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附2: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