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5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雪艳申请执行王菲、刘学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雪艳,王菲,刘学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5179号申请执行人张雪艳,女,汉族,1977年10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王菲,女,汉族,1979年5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刘学国,男,汉族,1976年3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张雪艳申请执行王菲、刘学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9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王菲、刘学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雪艳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息1.8分计算)。被执行人王菲、刘学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张雪艳于2017年4月1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惩戒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5179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及时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亮审判员 王 千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莫 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