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执10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元美与 攀枝花市科卓四季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马洪久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元美,攀枝花市科卓四季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马洪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1090号之二申请人张元美,女,汉族,1978年5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攀枝花市科卓四季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法定代表人马洪久。被执行人马洪久,男,196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马洪久在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分理处账户内的存款11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礼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谢仕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