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恢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李文富申请执行姜永志、姜忠良、李文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富,姜忠良,姜永志,刘庆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336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富,男,1955年11月14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姜忠良,男,195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姜永志,男,195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刘庆波,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文富与被执行人姜忠良、姜永志、刘庆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商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诗龙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司宪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