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执2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小刚与吴晓镭、张卓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刚,吴晓镭,张卓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1执2188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刚,男,生于1975年5月10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吴晓镭,男,生于1983年3月22日,汉族,住禹州市。被执行人张卓亚,女,生于1983年10月26日,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小刚申请执行吴晓镭、赵卓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6)豫1081民初58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晓镭、赵卓亚的银行存款29000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晓镭、赵卓亚在有关单位的收入29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邢 晶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少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