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4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崔凤兰与朱建峰、鲁莲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凤兰,朱建峰,鲁莲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4民初639号原告:崔凤兰,女,194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平,鄂温克族自治旗伊敏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建峰,男,198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旭春,内蒙古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莲丽,女,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甘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富,内蒙古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丽志,内蒙古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凤兰诉被告朱建峰、鲁莲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崔凤兰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凤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凤兰撤回对被告朱建峰、鲁莲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922元,减半收取5461元,由原告崔凤兰负担。审 判 长 周德顺审 判 员 宝金霞人民陪审员 李晓微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多俊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