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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4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崔凤兰与朱建峰、鲁莲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凤兰,朱建峰,鲁莲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4民初639号原告:崔凤兰,女,194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平,鄂温克族自治旗伊敏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建峰,男,198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旭春,内蒙古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莲丽,女,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甘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富,内蒙古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丽志,内蒙古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凤兰诉被告朱建峰、鲁莲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崔凤兰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凤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凤兰撤回对被告朱建峰、鲁莲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922元,减半收取5461元,由原告崔凤兰负担。审 判 长  周德顺审 判 员  宝金霞人民陪审员  李晓微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多俊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