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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91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德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91刑初18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德志,男,汉族,1990年3月1日出生。公诉机关以杭经开检公诉刑诉[2017]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德志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楼淑瑜出庭,指控:2017年8月27日凌晨,被告人张德志饮酒后驾驶牌号沪C×××××小型轿车,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中沙金座出发,途经银沙路、德胜东路。0时58分许,当其沿德胜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文渊路口以东2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被告人张德志酒精含量达174mg/100ml;后经血液乙醇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1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认为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张德志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德志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德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国龙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包彬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