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5行审3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房县天森食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房县天森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325行审31号申请人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房县城关镇房陵东大道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32501145549xw。法定代表人陆龙权,系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房县天森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5757029577c。法定代表人王天琴,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房)食药食罚[2016]30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回申请。审判长 熊先栋审判员 万少峰审判员 邢思广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鲁华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