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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30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2017)湘3130执285号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公司与向玉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德茂,向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30执28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开运,系该公司理事长。被执行人:彭德茂,男。被执行人:向玉梅,女。申请执行人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德茂、向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龙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彭德茂、向玉梅偿还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彭德茂、向玉梅承担。申请执行人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30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彭德茂、向玉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本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德茂、向玉梅、徐桂芝达成协议,现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3130执28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亚东审判员  刘建文审判员  吴明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余 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