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2执54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常州市武进区西湖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小琴、常州市精益建筑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市武进区西湖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高小琴,常州市精益建筑有限公司,蒋敏杰,江苏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葛顺海,徐腊妹,葛梦珂,江苏龙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侍荣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2执54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西湖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锦润路19号101-107室。法定代表人钱晓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高小琴,女,汉族,1990年12月6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常州市精益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汉江路372号建设大厦A座7楼。法定代表人蒋敏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蒋敏杰,男,汉族,1946年1月6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江苏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鸣凰小庙村外四组。法定代表人葛顺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葛顺海,男,汉族,1960年5月13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徐腊妹,女,汉族,1964年12月14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葛梦珂,女,汉族,1988年7月1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葛顺海,男,汉族,1960年5月13日生,住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江苏龙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延陵镇大吕村。法定代表人高小琴,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侍荣海,男,汉族,1968年4月18日生,住盐城市盐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西湖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小琴、常州市精益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益公司)、蒋敏杰、江苏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海公司)、葛顺海、徐腊妹、葛梦珂、江苏龙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城公司)、侍荣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常州市精益建筑有限公司、江苏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龙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均已经歇业,债务较多,在本市二级法院涉及多起案件。财产被抵押及另案查封、现在处置中,无余额可供本案分配;高小琴、葛顺海、徐腊妹、葛梦珂、侍荣海均因欠下巨额债务,现出走在外,去向不明;无汽车、足额存款、及可供本案处置的房屋;同样,蒋敏杰亦因年老,已无正常工作,无汽车、足额存款、无可供本案处置的房屋。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明的情况予以认可并不持异议,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邹 军执行员 蒋建忠执行员 李晓昕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立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