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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民特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俞永华申请俞利平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俞永华,俞利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1民特128号申请人:俞永华,男,195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被申请人:俞利平,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申请人俞永华要求认定被申请人俞利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子关系。经医院诊断,被申请人俞利平为重型颅脑损伤。故请求法院宣告被申请人俞利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依法为其指定监护人。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医疗诊断证明书上书写的诊断内容为“重型颅脑损伤:脑干损伤,脑挫裂伤伴脑内血肿,急性硬膜下血肿,颅骨粉碎性骨折”,处理内容为“目前患者处置气管切开术后治疗等”。以上证据,可以认定被申请人俞利平目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另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父子关系,且一直同住,故由其担任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认定俞利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确定俞永华为俞利平的法定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沈筱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无代书记员 傅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