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特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俞永华申请俞利平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俞永华,俞利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1民特128号申请人:俞永华,男,195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被申请人:俞利平,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申请人俞永华要求认定被申请人俞利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子关系。经医院诊断,被申请人俞利平为重型颅脑损伤。故请求法院宣告被申请人俞利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依法为其指定监护人。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医疗诊断证明书上书写的诊断内容为“重型颅脑损伤:脑干损伤,脑挫裂伤伴脑内血肿,急性硬膜下血肿,颅骨粉碎性骨折”,处理内容为“目前患者处置气管切开术后治疗等”。以上证据,可以认定被申请人俞利平目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另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父子关系,且一直同住,故由其担任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认定俞利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确定俞永华为俞利平的法定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沈筱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无代书记员 傅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