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8民初3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兰芳与李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兰芳,李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3387号原告李兰芳,女,生于1969年4月5日,汉族,住唐河县。委托代理人李顺忠,男,泗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果,男,生于1986年10月23日汉族,住唐河县。委托代理人李明坡,男,生于1961年12月4日,住址同上,系被告李果之父。原告李兰芳与被告李果为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2000元。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兰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李兰芳负担。审判员 王凌凤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沈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