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2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周伯新与胡良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伯新,胡良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2164号原告:周伯新,男,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昆山圣美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工人,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经常居住地江苏省昆山市。被告:胡良兵,男,汉族,1987年10月18日出生,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伯新与被告胡良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周伯新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伯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伯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周伯新负担。审 判 员 皮小龙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刘 杰代理书记员 何雯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