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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2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周伯新与胡良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伯新,胡良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2164号原告:周伯新,男,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昆山圣美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工人,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经常居住地江苏省昆山市。被告:胡良兵,男,汉族,1987年10月18日出生,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伯新与被告胡良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周伯新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伯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伯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周伯新负担。审 判 员  皮小龙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刘 杰代理书记员  何雯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