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民监1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郭长兴与郭永贵及李国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长兴,郭永贵,李国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民监11号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郭长兴,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住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郭永贵,男,1958年2月5日出生,住辽源市西安区。原审第三人:李国辉,男,1969年4月5日出生,住长春市。二审上诉人郭长兴与二审被上诉人郭永贵、原审第三人李国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吉04民终4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魏业华审判员 齐 迹审判员 吴 俊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海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