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02民初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黑河市盛大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唐田田、唐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河市盛大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唐田田,唐彦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02民初1132号原告:黑河市盛大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哲,职务经理。被告:唐田田,女,汉族,黑河市第一人民医院员工。被告:唐彦生,男,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黑河市盛大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唐田田、唐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黑河市盛大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黑河市盛大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河市盛大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应收取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保秀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高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