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3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严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3民初471号原告:严某,女,汉族,1990年6月21日出生,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委托代理人黄玲,湖北国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曾某,男,汉族,1991年6月29日出生,江西省赣州市人,现住杭州市余杭区,委托代理人韩全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严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撤回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审判员 郭晓洁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廖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