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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特5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诗与张良金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诗,张良金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特55号申请人:张诗,女,199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申请人:张良金,男,196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申请人张诗与被申请人张良金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申请人张诗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人张诗自愿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审判员  曾文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