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8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新震与廖炳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震,廖炳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8357号原告:王新震,男,汉族,1976年8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东,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汶鑫,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廖炳江,男,汉族,1967年5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王新震与被告廖炳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新震于2017年8月24日领取《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一直未���照法律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王新震应在领取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本院通知其预交后,其未交费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世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蒲忠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