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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鹏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495号移送部门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鹏,男,1979年10月25日生,初中文化,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106刑初96号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向执行机构移送执行如下事项:一、被告人张鹏给付罚金80,000.00元;二、退赔违法所得款44,600.00元。本案现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长春市国土资源局查询,明确被执行人名下无土地登记记录;经向长春市房产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登记记录;通过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记录;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但因余额较少,不予冻结。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兴海审判员  杜玉娟审判员  孙晓博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胡 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