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民初4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杨启明诉被告李岳、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启明,李岳,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4630号原告杨启明,男,196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岳,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负责人龙庆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启明诉被告李岳、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启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杨启明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彭红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吴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