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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82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代正西与康志强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正西,康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82执200号申请执行人:代正西,男,甘肃省敦煌市人,住甘肃省敦煌市。被执行人:康志强,男,甘肃省敦煌市人,住甘肃省敦煌市。申请执行人代正西与被执行人康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敦煌市人民法院(2016)甘0982民初1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康志强未自动履行全部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代正西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03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康志强交纳2000元后再未交纳案件执行款,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证券、无车辆、无房产可供执行,并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报公安网络追逃。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迎春审 判 员  栗飞宇代理审判员  韩秀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段建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