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82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代正西与康志强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正西,康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82执200号申请执行人:代正西,男,甘肃省敦煌市人,住甘肃省敦煌市。被执行人:康志强,男,甘肃省敦煌市人,住甘肃省敦煌市。申请执行人代正西与被执行人康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敦煌市人民法院(2016)甘0982民初1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康志强未自动履行全部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代正西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03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康志强交纳2000元后再未交纳案件执行款,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证券、无车辆、无房产可供执行,并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报公安网络追逃。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迎春审 判 员 栗飞宇代理审判员 韩秀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段建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