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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2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洪长富申请执行李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长富,李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2执219号申请执行人洪长富,男,194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桂英,女,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洪长富申请执行李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桂英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银 玲审判员 陈兆丰审判员 郑艳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军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