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4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秀慧与隋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慧,隋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4984号原告:李秀慧,女,197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隋金龙,男,成年人,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原告李秀慧与被告隋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穆卫兵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吴羽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