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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4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秀慧与隋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慧,隋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4984号原告:李秀慧,女,197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隋金龙,男,成年人,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原告李秀慧与被告隋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穆卫兵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吴羽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