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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12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汉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王宇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汉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王宇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2606号原告:上海汉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施少鸣,董事长。被告:王宇,男,1977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上海汉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宇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汉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5元,减半收取377.50元,由原告上海汉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李晓蕾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姚 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