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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2执恢8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台安县宏伟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杜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安县宏伟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杜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2执恢86号申请人执行人:台安县宏伟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台安县。法定代表人:张洪伟,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杜雷,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台安县宏伟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杜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就争议的事项已经达成还款计划,故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院(2017)辽0782执恢8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2017)辽0782执恢8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卜义利审判员 佟大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胡冬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