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菏牡执字第12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尚怀起、尚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怀起,尚坤,刘秀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13)菏牡执字第1242-5号申请执行人:尚怀起,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尚坤,男,196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秀芹,女,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籍贯:菏泽市牡丹区何楼办事处尚庄社区后尚庄41号。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菏牡民初字第14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7月05日依法委托菏泽市新大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尚坤所有的位于菏泽市牡丹区何楼办事处尚庄社区后尚庄村刘民路东商业用房一套(房产证号:05××14)。2017年8月7日竞买人尚怀起(身份证号码:)以最高价436400元竞买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尚坤所有的位于菏泽市牡丹区何楼办事处尚庄社区后尚庄村刘民路东商业用房一套(房产证号:05××14)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竞买人尚怀起所有。该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竞买人尚怀起时转移。二、竞买人尚怀起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费用自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保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何启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