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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2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湖南省建苑投资有限公司与临湘市鲲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建苑投资有限公司,临湘市鲲鹏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82执30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建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中路245号雨花大厦2楼。法定代表人田添,董事长。被执行人临湘市鲲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湘市。法定代表人余祥霞,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建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湘市鲲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建苑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及土地等财产状况,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书面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682执3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仁祥审判员  敖学元审判员  李星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 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