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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1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呼颖、宁淑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颖,宁淑娥,于宏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1345号申请执行人呼颖,女,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宁淑娥,女,1954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于宏志,男,196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呼颖与被执行人宁淑娥、于宏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其航审判员  崔 涛审判员  曹克正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