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民终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王蒙英与宫风琴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蒙英,宫风琴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民终11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蒙英,女,蒙古族,1962年2月12日出生,锡盟兽医研究所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帅,内蒙古理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宫风琴,女,汉族,1939年2月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呼布钦,内蒙古合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蒙英因与被上诉人宫风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16)内2502民初4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宫风琴于2017年8月29日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王蒙英于同日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宫风琴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后上诉人王蒙英提出撤回上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16)内2502民初443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宫风琴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宫风琴负担。二审案件受理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王蒙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邓 秀 英审判员 格日勒图雅审判员 冯 逸 岩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冀 雅 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