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执5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许佳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许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54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854989713W。负责人:董继松,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字书、陈理智,福建问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许佳玲,女,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03民初25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佳玲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053.46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 鹏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 记员 谢丽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