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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执2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河北同光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崔龙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同光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崔龙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271号之一申请人河北同光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庆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崔龙喜,男,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人。本院在执行河北同光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与崔龙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崔龙喜名下登记有汽车一辆(牌照:甘F×××××)。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崔龙喜名下登记的汽车一辆(车牌号为:甘F×××××)至法院指定位置。扣押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 垂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祝鹏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