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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民终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何未均、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未均,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雄市京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民终6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未均,男,汉族,1982年1月15日出生,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广南路108号长兴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陈世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英桂,系广东永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雄市京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雄市雄州街道林荫路6号西梯3楼。法定代表人:谢志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志光,系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庆,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电白县。上诉人何未均与被上诉人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白公司)、南雄市京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盛公司)、林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2016)粤0282民初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中,林庆挂靠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时代广场的实际施工人的证据需进一步查实,林庆除在时代广场施工外,还承包南雄市其他工程项目进行施工,运输建筑材料的司机对此亦予以了证实,故需查实是否属时代广场的材料款及出货单的金额与林庆出具的还款协议书是否相符,以及已经付款的金额,需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况且何未均提供的出货单据上的签收人身份是否是林庆抑或是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雇请人员,一审并未查清。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2016)粤0282民初94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何未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4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焦晓巍审判员  危 晖审判员  李飞洲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宇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