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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3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文华申请执行河北唯众建材有限公司、崔保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华,河北唯众建材有限公司,崔保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3859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华,女,汉族,1942年12月30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河北唯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九门乡只照村。法定代表人崔保群。被执行人崔保群,男,汉族,1974年6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王文华申请执行河北唯众建材有限公司、崔保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二七区作出的(2016)豫0103民初43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河北唯众建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王文华借款70000元及利息,河北唯众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王文华律师费2000元;崔保群对河北唯众建材有限公司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河北唯众建材有限公司、崔保群未按生效文书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王文华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崔保群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政七街28号A座1单元9层南2号的房产一套,但该房产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对于本案执行标的100105元,无处置必要。此外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38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智勇审判员  赵 伟审判员  郭 宏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谷永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