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02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尚平与刘建平、陈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02民初366号原告:陈尚平,男,197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信康,福建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平,男,195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陈玉平,女,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巧丽,福建宁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蓝鲸游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七都三屿围垦西北侧C块地,组织机构代码59348670-3。法定代表人:陈平芳。原告陈尚平与被告刘建平、陈玉平、福建省蓝鲸游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陈尚平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尚平自愿对刘建平、陈玉平、福建省蓝鲸游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尚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56元,减半收取计13778元,由陈尚平负担。审 判 长 冯秀庚人民陪审员 颜铭艳人民陪审员 郑观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巫卫娜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