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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玉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升堂,刘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刑初739号自诉人郝升堂,男,汉族,1952年6月6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人刘玉,男,汉族,1962年10月1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自诉人郝升堂以被告人刘玉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以被告人刘玉将执行款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郝升堂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郝升堂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玉宝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毕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