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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5民初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彭梦君与李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梦君,李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5民初1380号原告:彭梦君,女,198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销售员,住潜江市。被告:李密,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自由职业者,住潜江市。原告彭梦君与被告李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彭梦君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彭梦君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梦君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彭梦君负担。审判员  谢均海二0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