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3民初12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韩卫东与陈兴林罗昌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卫东,陈兴林,罗昌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2790号原告:韩卫东,男,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陈兴林,男,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罗昌红,女,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韩卫东与被告陈兴林、罗昌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原告韩卫东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卫东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韩卫东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曾文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吉 百度搜索“”